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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观看庭审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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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观看庭审心得体会5篇

2024观看庭审心得体会篇1

电影讲述的是一位用两斤面粉起家成为了著名的企业家母亲的故事,物质条件的提高并没有改变他的那一颗爱心:她爱慈善事业,更加爱她的儿子。孩子小时侯很懂事,但是,长大以后却因为家庭条件的改善,而成为了游手好闲,花钱月下的“公子哥”。母亲决心让社会去教育,锻炼自己的孩子。刚步入社会,孩子有着种种责备,不解和困惑。可是,逐渐地,生活的艰辛和自我的成熟,成长,最终,才使他突然发觉,母亲的良苦用心。但,遗憾的是,他的母亲在此时却去世了。

看完这部电影后,我才知道什么叫母爱。我不禁想到了我的母亲。我在小的时候,自己也经常犯错误,为此,我的母亲也经常教训我,以前在她教训我的时候,心里总是不舒服,总觉得她很坏,为一点小事责备我,可我现在才知道,她那样做,正是为我好,他是为了不让我再犯同样的错误,可我还常在背地里,骂她坏,我真不该啊!

以前,我常常向妈妈,要零花钱用,得手了就到处乱花,有些东西家里明明有,却还要重新再买一个,每次用完以后才会想到,这些钱都是父母辛辛苦苦睁来的血汗钱啊!

世间的爱有许多种,如父爱、仁爱、关爱,但是最让人动情的,当属那无私的母爱。

电影《母亲快乐》感人肺腑:一位母亲放弃了成为明星的绝佳机会,一心一意为丈夫服务。可自己怀孕之后却被那黑心的丈夫无情抛弃。她绝望之余,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一方面为了摆脱世俗的歧视,一方面为了寻求内心世界的清净,孤身一人躲进人烟稀少的偏僻山村,生下了孩子。在大出血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这位母亲为了治好孩子的病仍坚持上山采药,摔断了双腿。

还没看完电影,我情不自禁的流下了感动的泪水,这份感动不只是因为影片中有着感人的场面,人物的对话,更因为整个故事中所蕴涵的母亲那种无私、崇高的爱。罗马尼亚著名理论家、政治家理查得。拉尔森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母爱,是一种崇高的爱,是所有爱中给予我帮助最大的一种爱。”这足以佐证母爱是多么的伟大,多么的无私。

其实,比母爱更无私的是母亲,正是她们给予了我们母爱,所以每一个无私的母亲都应该受到世人的赞美和夸奖。的确,母爱和母亲无时无刻不在关怀着我们,树上那舞动的叶片是母亲在向你摇动的胳膊,天边那似火的朝霞是母亲向你微笑的红润脸旁,身上每一件衣服都有母爱的贴心呵护。

母爱是崇高的,是富有牺牲精神的!只有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母爱,那才更美好!让我们共同期待吧。

2024观看庭审心得体会篇2

上周五在xx市xx法院,非常有幸地观摩了一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审理。现发表本人以下看法及观点。

本案上诉人xx有限公司,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被告xx,案由是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原审原告xx公司诉称,该公司是《xxxx》的专有出版人,原审被告xx在xx网上销售该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被告xx有限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销售的《xxxx》在印刷版次、印刷质量、印刷样式上与原告出版的图书均不一致,应认定为盗版图书,其非法销售该图书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被告xx网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不参与经营,也不是单笔交易的获利者,尽管如此,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于被告xx网在经营过程中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等的获利,在此前提下,其当然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本案中,被告xx网就图书销售主体的资质问题应当有审查义务,但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类义务,故法院认定,xx网在被告xx的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xx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首先询问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身份、代理权限。上诉人认为xx网不负有销售主体的资质审查义务,而且现行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没有规定xx网负有这项义务。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的要求,一审法院创造性地为xx网规定了资质审查义务。退一步讲,即使xx网有审查义务,也无法完成该审查义务,因为xx网无法通过网络限制发布信息内容,卖家随时都会变动,也无法限制销售商品的范围和价格,审查卖家的真实身份已经不易,审查卖家的资质就更难上加难。

被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诉人没有进行备案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本案未当庭宣判。

一、 本案涉及到民法基本原则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 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决定了它作为基本行为规范的地位。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下,存在着多种所有制体制和利益有差别的经营者,交换是商品经济的形式,生产者通过交换获得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和原料,从而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合同自由等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立法者通过设立基本原则,把自己在民事领域推行的政策和精神贯彻到民法的各个方面和以后的民事立法中去。因此,在一般民法规范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去体现立法者的政策与精神,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二 、证据问题

诉讼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发现案件真实,法官要发现案件的真实必须依赖现存的事实即证据,因此法官应当树立一种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的证据观。本案中,上诉人律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电子交易的意见及相关规章,国务院的意见等都作为证据提交其实是不当的。案件涉及到的相关法规应在律师代理词中引用法规的名称、内容。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里面并没有“法规类证据”,因此律师不应自己创设证据形式。

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xx网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随着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发展,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给我国现有法律体制提出挑战。如何针对网络上的非法行为,合理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仍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个人认为:xx网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的平台。网站虽然不收取服务费、广告费,但xx网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的获利。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xx网应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性,避免网络上出现侮辱、诽谤、侵犯著作权、侵犯隐私权等非法行为,应对经营者进行主体资质审查。

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商对其网站信息具有完全控制能力,网络服务商完全可以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发表、传输情况进行控制,因而也负有对其网站内容的监控义务,一旦发现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清除。但网络上很多技术手段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判断能力,即对网络上的信息是否违法或侵权并无识别能力,因此网络服务商还难以完全依赖这些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监控,必须借助其他有效措施。

四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须加强行业自律

法律总是来源于社会的实践,只是依靠法律来保证网络社会规则和秩序的建立,依靠法律来规范网络从业者的行为,网络产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因此在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网络从业者的行为显得非常重要,从而促进我国网络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五 、对律师能力的思考

本案上诉人律师长篇大论,说到最后可能使法官注意力不集中,甚至感到厌烦。在庭审中律师既要把自己的观点表达清楚,又要言简意赅,有确切的论据来支持自己的论点,避免长篇大论,不分重点,避免面面俱到,要切中要害,反驳才能有力,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可见律师如何掌握庭审技巧也是很关键的,这一点我们年轻律师还很欠缺,有待实践中不断提高。

2024观看庭审心得体会篇3

看完电影《金牌母亲》后,我心潮起伏,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她,是一位贫穷的母亲,贫穷得交不起孩子上学的学费。

她,是一位执着的母亲,执着地用辛勤的劳动为孩子铺平前行的道路。

她,是一位睿智的母亲,睿智的举动使孩子走向了成功。

她,是一位伟大的母亲,伟大在眼中只有孩子,而唯独没有她自己。

她,没有豪言,更没有壮语,但是,她的话,她的故事,已经深深地烙印在了我的心中。她使我震撼!她使我感慨:唉,可怜天下父母心!

为了孩子,父母甘做孺子牛!为了孩子,娱乐休闲脑后丢!自从儿子背上书包上学后,我这个当妈妈的每周一至周五回到家以后,就再没有垒过“长城”、打过“扑克”、看过电视、转过大街,每天都是坐在孩子身边认真地看书读报。我的行为本身,无形中告诉我家孩子:读书学习是一件紧要的事,不然妈妈怎么那样努力呢?身教,是无声的命令,不待我催促,孩子对学习就不知不觉抓紧了。孩子上小学低、中年级时,我要求他背课文做到只字不差,他开始时有畏难和抵触情绪。为了达到我的目的,我就率先垂范,每当我正确流利地背完之后,不用多说,他就会去认真地读,然后一字不差地给我背。当孩子上高年级时,我要求他背英语课文也是如此。

孩子每天放学回到家,写完作业后,我都要询问其当天在校的学习情况,翻一翻他的作业看有无错处,或者再让默写几个字,出一两道数学题检查一下他的学习效果。我家豪豪是个非常机敏的孩子,他知道我抓得紧,管得严,并动真格的,为防检查,在学校自然不敢怠慢。我做到了勤问、勤看、勤测,虽不天天说“要好好学习”等催促的话,他也会水湿麻绳自己紧的。现在孩子上初一并住校了,我改为每周坚持询问孩子的各门功课,一如既往,坚持不懈地关心着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尽全力做孩子的好妈妈。

为了孩子,家长全力以赴;为了孩子,学校倾心尽力;为了孩子,教师呕心沥血。作为家长,我感谢学校对孩子的培养与关怀;作为老师,我感激同行们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作为家长,我希望我的孩子能够在学校快乐、健康、智慧地成长!所以,为了孩子,我希望学校能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压缩孩子在校的学习时间,把星期六还给孩子;为了孩子,我希望学校能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既愉悦孩子们的身心,又有助于孩子们的学习。因为古人有云:“文武之道,一张一驰。”学习和娱乐、玩耍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相违相背的。为了孩子,我希望教师能按时上、下课,不挤占孩子的课间十分钟,让孩子有充分的时间得以休息,舒畅地呼吸一下新鲜空气,从容地解决一下内急问题,以良好的状态进入下一节课的学习。为了孩子,让我们家校联手,共同努力,为孩子撑起一片能够快乐、健康、智慧地成长的天空!

2024观看庭审心得体会篇4

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法院庭审旁听。因为这次组织的人数较上次多,我如愿如偿地选上了。一直以来,我都以为法庭是个庄严得让人心跳加速的地方,难得有机会参加听审,更是激动不已。但审后,我的心绪却无比沉重,深感法律对我们日常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犯罪嫌疑人分别是xxx和xxx(因为只是听,所以具体是哪个字不敢确定),文聪xxxx年出生于四川,没读过书,无业。余洪坤xxx年出生于贵州,小学毕业,无业。原告韦建文(同上)xxx年出生xxx柳州,也是小学毕业。xxx。xx。xxx,被告在某酒吧看到文聪的女朋友与原告在一起,一时心里的气咽不下,当晚即与余洪坤追打原告,余洪坤更是一刀将其砍成重伤。两人分别于次日被恩平市公安局提获。

像我们这些年轻人,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虽然两被告文化程度不高,但我们作为大学生,法律意识也高不到哪里去,平时意气用事的例子屡见不鲜,有时更是动手动脚的差点触犯法律了。我们现在已是成年人,更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用法律武装自己。

这次庭审有一个特别之外,就是双方均没请律师出庭,法院征求双方的某些意见时,双方都表示没意见。让我感觉有时难免自己的某些利益保护不了。比如审判长让原告宣读诉讼请示,原告却无从读起。而对于原告的赔偿要求,被告均表示没意见。所以我想,司法过程可不可以规定国家有义务向原告、被告双方请不起律师的委派一名律师。

我们学习法律,不仅要懂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要用法律保护自己,必要时,还要用法律帮助其他受欺压的无辜人士。

2024观看庭审心得体会篇5

7月13日上午,根据安排,我们分成两小组模拟进行了原告徐子新诉被告南京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我作为第一组原告代理人参与庭审,下午在报告厅参观了第三场该案模拟庭审。现将参与庭审及庭审观摩过程中的认识作一浅述。

本次培训开设模拟庭审课程的目的,是要让每位学员尝试并学会从审判员的角度去看待庭审过程,这也是每位预备法官即将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本次模拟庭审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学员们对庭审的程序规范都有很深的认识,无论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还是担任书记员、法警及当事人、代理人,都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互相配合完成庭审。

第一小组在收到模拟庭审素材之后,即时进行了角色分配,并进行了第一次模拟,以提前适应角色需要,并发现存在的问题。在分组模拟之前,旁听了一起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的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闫庭长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标准、规范的庭审过程,同时讲解了他在庭审过程中特别注意的无争议事实的固定及焦点认定等事项,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的其他方面。结合第一次模拟和观摩庭的具体情况,第一小组在模拟庭审时作了较大改善,合议庭成员相互配合,主审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较好,对无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对双方的举证、质证也有序可循,整个庭审过程干脆、利落,不拖泥带水。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也做了充分准备,对于法庭归纳的两个争议焦点“

(1)被告向原告出售电视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否向原告返还购机款1万元;

(2)原告主张3倍赔偿购机款3万元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均没有异议,同时提供了相应证据佐证,并依据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互相质证。原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进一步说明被告销售电视机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被告则抓住原告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言辞疏漏,认定原告构成自认,依法请求法庭驳回诉讼请求。询问证人时,原、被告也能根据争议焦点,针对证人证明的事实有条理地发问,不冗余,整个庭审过程简洁、明晰。

当然,这毕竟是一次表演式的模拟庭审,同其他两组模拟庭审一样,对于第一次坐在法台的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其中不尽完美之处很多,共性之处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请求权基础没有固定。三组模拟开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都没有要求原告固定请求权基础。案件焦点归纳均按照提供素材里面所涉及的内容,没有充分发挥主动性予以修改或增加,不具有灵活性。

二是举证、质证存有关键问题。模拟中,所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打印件,法官在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时候要求提交证据目录、内容及待证事实,但忽略了证据形式。涉及到视频资料时,也未进一步要求说明视频资料的载体及传来方式,不够严谨。三组成员对证据的举证、质证顺序也要求不一,有的要求一次性举证,有的要求一件件举证,这些可以根据案情实际调整,闫老师建议针对一个争议焦点的证据可以一次性举证,个人觉得很有参照性。

三是其他瑕疵问题。所有的庭审过程,都严格、规范进行,但难免在细节上存有一些问题,如向被告方说明了回避权而忘了向原告方说明,合议庭成员当庭沟通交流过多忽略了当事人回答,法庭提问与举证质证的衔接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注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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